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0936号
李文杰、汤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文杰、汤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建国借款本金30万元整。二、被告李文杰、汤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国利息(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驳回原告吴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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