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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唯晶美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廖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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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139号

廖落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唯晶美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唯晶美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09320.21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409320.2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为1266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 (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154万元) ;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退还给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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