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139号
廖落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唯晶美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唯晶美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09320.21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409320.2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为1266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 (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154万元) ;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退还给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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