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19号
杨亿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亿鑫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亿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其“小红书”APP注册账号在“小红书”APP发表对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道歉声明须连续一周每天发表);如不履行前项判决内容,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市级报纸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杨亿鑫负担。二、被告杨亿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7,853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亿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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