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85号
南京品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亿之家(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品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20日的短视频创意、拍摄、剪辑基础服务费66000元支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起诉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应结款10%的项目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合理差旅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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