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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南京小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汤光烽、蒋嘉琪、吴闯,第三人耿生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29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55号

南京小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汤光烽、蒋嘉琪、吴闯、耿生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南京小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资协议》于2022年11月26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小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万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440元,由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5670元,由被告南京小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负担29,7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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