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611号
曾新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润阳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 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润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湖新天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65630.5元,违约金43752 元(10938*2%*200天,暂算至2021 年 10 月 18 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8640元,违约金34596元(8649*2%*200天,暂算至2021年10月18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131261元标准,自合同解除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5.判令两被告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6.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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