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517号
沈洪石:
本院受理原告宋洪兵与被告冯英武、沈洪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洪兵对本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7517号判决》判决主文第三条,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2.依法判决《7517号判决》判决主文第三条所认定的事实,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被告冯英武对本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3)苏0105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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