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053号
李建旭:
本院受理原告张汉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汉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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