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346号
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150万元,并按照LPR的四倍支付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