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37号
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租42,685.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36.3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909元、装修期租金1060.5元、违约金13,82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72元,由被告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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