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289号
胡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逸云阁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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