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17号
赵兵(身份证号32010419630413165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30,291.67元(截至2021年12月13日)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8元,由被告赵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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