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如东云融建材经营部、如皋市金一建材经营部、如皋市中辉建材经营部、兴化市卫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359号
如东云融建材经营部、如皋市金一建材经营部、如皋市中辉建材经营部、兴化市卫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如东云融建材经营部、如皋市金一建材经营部、如皋市中辉建材经营部、兴化市卫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简转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名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84320.75元及利息(以284320.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六名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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