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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超诉被告徐海敏、周楚钊、陈文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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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27号

周楚钊、陈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邓超诉你们、徐海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邓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64298.8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十一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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