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13号
于冬俊:
本院受理原告史若婷诉刘娜、你、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若婷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娜在上述债权中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史若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于冬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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