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28号
夏顺水、夏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顺水、夏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3806.4元(自 2011年 12 月 16 日 起至 2014年 12 月 15 日 止,含公摊费538.8元)。二、 驳回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顺水、夏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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