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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5
浏览次数:30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3810号

    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6834068.66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为245142.78元;以6834068.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2年8月 10 日为886650.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物业管理费970635.84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为51974.61元;以970635.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2年8月 10 日为125930.0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公共能源分摊费376369元及逾期支付公共能源分摊费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为20153.42元:以3763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2年8月 10 日为48830.01 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至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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