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269号
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105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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