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苏州单勇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晶亿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盛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8号
上海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晶亿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单勇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晶亿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盛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1498.49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由六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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