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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浩诉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闫立一、 何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1,52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8741

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何于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闫立一、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 0105民初18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张浩诉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闫立一、何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1110 日立案,因被告何于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故原告张浩于 2023  2  2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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