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978号
郑永亮、苏会双: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元,并自2023年5月26日起以本金9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四、被告二对上述(一)、(二)、(三)项诉请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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