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03号
徐千涛:
本院受理原告新沂嘉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2万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利息为:6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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