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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晓凯与被告任金霞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21
浏览次数:15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20000号


任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凯与被告任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2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金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晓凯支付押金2450元、钥匙押金200元、剩余租金2450元、开锁费用350元,合计5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均由被告任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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