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7055号
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17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间就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2幢3213室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10月2日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按实结算),由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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