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19号
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被告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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