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7643号
东莞市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少铃: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少铃与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莎郦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市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04326.11元及利息(以104326.11元为基础,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东莞市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4173元;3.判令被告李少铃对上述代偿款、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东莞市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少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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