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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青岛大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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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05民初18333号

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天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大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宁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青岛大刚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票据金额100万元;2.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已清偿利息等168375元;3.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以103698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以1313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2月7日的利息为6728.34元);4.被告烟台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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