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1784号
刘庆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被告南京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庆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莎郦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庆媛在其继承陈磊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以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截至2025年1月31日的借款本金1707672.58元、利息21367.9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05.94元、利息的罚息209.56元,以及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刘庆媛在其继承陈磊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律师代理费79776元;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水岸云际花园07幢2单元1304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前述款项、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被告南京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庆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南京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当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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