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5788号
张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梅平诉被告张新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6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即2025年9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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