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禹、刘娥、林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7
浏览次数:7,48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05民初12597号

李兴禹、刘娥、林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禹、刘娥、林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兴禹赔偿原告损失57343元【损失金额57343元=全部未付租金217992+名义货款100元-保证金19949元-租赁物处置变卖所得140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兴禹承担逾期利息1399.82元【计算方式为:以到期租金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六为标准】、违约金23229.2元【计算方式为:租金总额465984元*0.05】;3、请求判决被告李兴禹承担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刘娥、林龙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