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4779号
江成: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14779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5943.97元及违约金(以235943.97元为基数,按照0.04%为利率标准,自2023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945.25元及违约金(以945.25元为基数,按照0.04%为利率标准,自2023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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