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1829号
朱洪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朱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11829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761940.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6月24日的利息为27856.56元、罚息为410.11元,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1800元;3、判令原告就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2栋1单元2404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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