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5273号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15273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4年12月17日的本金893189.95元、利息16633.73元、罚息149.29元、复利200.59元,本息共计910173.56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136169006882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泉东路28号云峰花园6幢2302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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