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9954号
陈绍平、潘彩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陈绍平、潘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9954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裁定书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1月20日利息1736.79元、罚息1068.75元、复利6.37元,以上本息暂合计502811.9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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