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4503号
王委: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敏与被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宿迁福隆汽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于本裁定发生效力后退还原告张成敏。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张成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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