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4129号
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建机升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君良建筑设备租赁站、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怡铭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莎郦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西建机升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君良建筑设备租赁站、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建机升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13760000182020081370059559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285.42元,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合计503285.42【利息计算方法:以汇票金额5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清偿之日2024年9月10日起暂计至2024年11月21日,利息为3285.42元,2024年11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的票据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计至本金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君良建筑设备租赁站、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广西建机升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0元;3.判令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君良建筑设备租赁站、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广西建机升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2023)桂0110民初2342号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452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判令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君良建筑设备租赁站、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当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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