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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茆海强、洪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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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5)0105民初4205 

洪成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茆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546889.58元及利息18380.37元、罚息446.12元、复利464.2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3月7日);并承担自2024年3月8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东井二村505幢8室的房屋)与两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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