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1237号
南通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殷雪: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泰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人你(们)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通泰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根据雇主责任险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因康显垒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22581.0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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