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8169号
吴本祥,建邺区湘萱溪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吴本祥于2021 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MSFL-2021-09-4308-H-002-ZY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三方挂靠协议书》,确认案涉合同项下的车辆所有权(车牌号苏A9HP6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NA4LCA1MAX34122)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吴本祥、服务中心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吴本祥赔偿原告损失44569.69元(剩余租金116569.69元(3761.3元/期*30期+3730.69元)与收回租赁物72000元的差额);三、被告吴本祥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0670.13元(以到期未支付租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四、被告吴本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313.93元(116569.69元*20%);五、被告吴本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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