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9019号
刘树亮,钱程:
本院受理原告雷华杰诉你(们)、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雷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欠款本金12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1306.22元(以122万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自2022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现暂计至2024年10月9日)以上本息暂计1301306.22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承担原告所垫付的银行利息、罚息、复利及维权费用等相关损失;三、 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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