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5479号
南京多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南京多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秀兰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祁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多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支付拖欠员工工资5941元,被告南京多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多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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