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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文娟诉被告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6
浏览次数:1,40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58号

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娟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文娟返还押金10000元;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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