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54号
南京市建邺区德莎格地板销售中心、南京新丽华置业有限公司金陵国际家居广场:
本院受理原告李魁兴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德莎格地板销售中心、南京新丽华置业有限公司金陵国际家居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德莎格地板销售中心向原告退还货款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南京新丽华置业有限公司金陵国际家居广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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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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