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417号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押金950元;2.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半年物管费4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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