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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济南康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豪至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4
浏览次数:1,33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446号

济南豪至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康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豪至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三层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90、(025)835773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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