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09号
南京市建邺区泰茗府茶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一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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