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建邺区特贺理发店作出的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裁定公告
关于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建邺区特贺理发店作出的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行审35号
建邺区特贺理发店: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建邺区特贺理发店作出的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5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建邺区特贺理发店作出的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以5,000元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建邺区特贺理发店承担。你单位应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О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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