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633号
范兴宝、汪俊兰: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11633号原告骆方友、骆方停、骆巧云、骆方春、骆方珍诉被告陈崇明与你们健康权纠纷,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医疗费 48304.1元;护理费 15140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1640元、出院后护理费13500);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其他费用108元;以上合计:69002.1元。二、判令三被告按照(死亡赔偿金316055元、丧葬费63810元)1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37986.5元。三、判令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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