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489号
邹成诚:
本院受理原告姚培培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转账的直接损失共计7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转账之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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