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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2,35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4324号

刘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源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尾款本金计196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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