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4324号
刘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源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尾款本金计196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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